员工利用职务之便占有其他公司支付款项的行为定性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职务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日的,利用职务之便,采用侵吞、盗窃、骗取手段,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员工在代表公司时,侵吞其他公司向自己公司支付的款项,是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职务侵占罪呢?

合同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都是侵犯财产型犯罪,所使用的手段均包含欺骗,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受害者是行为人的任职单位还是第三方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物部分或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如果员工对于签订合同事项具有完全的代理权限,那么从民事法律关系分析,即使员工没有将款项支付给任职的公司,公司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但民事责任的承担来无法用以确定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单位承担民事责任是基于民事法律维护市场秩序和效率的需要,判断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仍要依据罪名本身的构成。合同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将财物处分给行为人,如果仅有对方公司陷入了错误认知之中,并因此处分财产,行为人任职的公司自始至终对该事件并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占有过该笔资金,那么对方公司应当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如果对方公司已经将款项汇入行为人任职公司帐内,行为人通过职务之便再取出该笔资金的,由于行为人侵占的是自己所在公司实际占有的资金,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

允道刑事团队认为,民事责任如何承担不具有确定刑事案件被害人身份的意义。如果行为人出于诈骗的故意,利用其职务外观取得对方公司信任,骗取钱款的,该钱款尚不属于行为人任职的公司,应当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如果资金已经为行为人所在公司实际控制,则应当认定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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