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险基金是保障基本民生的钱袋子,然而今年来医保诈骗案件层出不穷,犯罪手法也可谓是五花八门,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那么哪些行为构成医保诈骗,面对这类案件,律师又有哪些辩护思路,本文将进一步探讨。
一、医保诈骗的六种涉罪情形
1.医疗机构虚开、多开药品、检验、护理等费用。
案例:被告人曾某以办医保报销、补贴等名义,借用了当地七十余名医保参保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农村商业银行卡,伪造虚假住院病历等医保报销资料,办理医保结算和大病保险理赔,共计骗取医疗保险金和大病保险102.5万余元。
<!--[if !supportLists]-->2.医疗机构收集大量医保卡,采用虚假入库单、虚增药品数量等方式骗取医保报销款。
案例:被告人靳某与被告人罗某通过单位职工收集大量医保卡,并根据相应医保卡骗取医保资金的数额,指使药房工作人员采用虚假入库单、虚增药品数量等方式进行药品登记入库。由担任医生的被告人张某开具虚假处方单,进而骗取医保报销款。
<!--[if !supportLists]-->3.医疗机构吸引持有医保卡的老人办理住院手续,在老人实际未住院的情况下,虚开检验、护理等费用,骗取医保基金。
案例:被告人马某、郭某为获取非法利益,以免费体检、康复的名义,吸引持有医保卡的老人到护理院进行简单的体检或不经体检后直接用老人的医保卡办理住院手续,在老人不需要住院实际也未住院的情况下,虚开、多开药品、检验、护理等费用,骗取医保基金115.6万余元
<!--[if !supportLists]-->4.医疗机构为住院病人开具阴阳处方骗保。
案例:被告人金某授意为住院病人开具大、小价额的两种处方,将实际发生的小额处方上的药品用于病人治疗,使用大额处方上的虚增药品金额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套取药品差额。被告人金某等人以上述方法收治参加医保的住院病人364人次,骗取医疗保险资金39.8万余元。
<!--[if !supportLists]-->5.医保参保人员以超量购买药品后转卖的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案例:被告人赵德胜为转卖药品牟利,持自己的医保卡多次到湖州市中心医院、长兴县人民医院等医药机构多开、虚开药品,并将药品低价出售给李明松等人,骗取国家医保基金至少49.4万余元。
<!--[if !supportLists]-->6. <!--[endif]-->参保人员明知医疗费用已经报补,仍采取伪造医疗收费票据的方式重复报销医疗费用,骗取医疗保障基金。
案例:被告人刘某因患肝病入住医院,其住院所花医疗费用均通过已报补。刘某明知自己的医疗费用已经报补的情况下,仍采取伪造医疗收费票据的方式重复报销医疗费用,先后六次将自己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报补,骗取医疗保险金9.9万余元。
二、医保诈骗的三点辩护思路
1.犯罪数额辩护。
在医疗保险诈骗案件中,骗取医保基金的数额是量刑的重要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真实的医疗项目往往和虚构医疗项目混杂在一起,即使是病人自身也难以分辨,需要结合药品流转记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供述等证据综合认定,并不能将病人在治疗期间产生的全部费用都认定为医疗保险诈骗的金额,病人实际用于基本诊疗的费用应予以扣除。
其次,就涉案的医生而言,还需要审查其具体参与时间和经手的病人人数。如果仅短时间内参与,或仅涉及个别病人,则可以辩护为从犯,并且仅对其经手部分的金额进行认定,不得过度扩大其犯罪金额和刑事责任。
<!--[if !supportLists]-->2.是否超范围用药、多开药品是否经鉴定组专家综合评判。
在诊疗中使用药物是否“超越疾病适用范围”问题,涉及到专业的医疗技术问题,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若病人的病情属于可适用该医疗项目的情形,那么针对该医疗项目医保基金的支出就不宜认定为诈骗数额。
<!--[if !supportLists]-->3.是否符合认定自首的条件。
在实践中,此类案件往往案发于医疗系统内部排查过程中,行为人在内部稽查时即向单位供述了相关犯罪事实,辩护律师应当经可能为辩护人争取认定自首。
总结:
针对医保诈骗不同的涉罪情形,辩护需要寻找辩护切入点,进行精准分析,为被告人争取合理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