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缓刑要点及案例-杭州刑事律师

允道律师事务所在办理大量帮信罪案件的过程中,总结提炼如下六个缓刑要点,并附相关案例,供大家了解参考。

辩点1:被告人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可依法从宽处理

案件事实:被告人曾强出售的三张银行卡流水达人民币420000余元。于某、胡某被诈骗的金额中有人民币80000元转入被告人曾强名下银行卡。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强系初犯,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强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辩点2:鉴于被帮助对象电信诈骗分子尚未被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案件事实:被告人冷景高出租上海铁通等固定电话号码,在明知有的租用者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为牟利,仍提供了呼叫转接等通讯服务。冷景高出租的145张固定电话卡还涉及全国电信诈骗案件400余起,涉案金额超过2000万。

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被告人冷景高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鉴于本案所涉及的电信诈骗案件绝大多数仅有被害人的报案,诈骗分子尚未被定罪处罚,故对被告人冷景高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冷景高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已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可对其宣告缓刑。

辩点3:被告人全部退赃,依法可以从宽

案件事实:被告人汪丰伟将4张银行卡出租给周某,并登录其本人的手机掌上银行帮助周某进行使用,非法获利人民币5000元。经查,银行卡内的流水金额分别达人民币71万余元、26万余元、50万余元、3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丰伟自愿认罪认罚并已全部退赃,可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汪丰伟的犯罪情节及其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辩点4:被告人自首、认罪认罚、退赔,适用缓刑无再犯危险性

案件事实:被告人吴艺东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实施信息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办理一张银行卡出租用于接收违法犯罪资金,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经审计:银行卡自2020年4月12日至2020年4月26日累计转入资金2225525.62元,转出资金2166976.00元。

法院认为:吴艺东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艺东退缴违法所得,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吴艺东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辩点5:被告人认罪认罚,退赔后取得被害人谅解

案件事实:被告人杨元友在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微信号及蔡建红等人的微信号出租他人使用2021年1月至4月,被告人杨元友收到宋伟雄等人支付的好处费共人民币14746元。

法院认为:杨元友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杨元友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杨元友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辩点6 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案件事实:被告人林帝海为获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架设、维护网关设备并插入非其名下的手机卡,使得诈骗人员得以通过网络使用上述手机卡拨打诈骗电话,后收取好处费。至同年6月1日开始,被告人殷广林加入,听从被告人林帝海安排并收取报酬,涉及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765954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殷广林在共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