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的计算

在实践中,赌资的计算方式对于定罪量刑有着重大影响根据现行规定,赌资数额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年以上十年以下判处刑罚。

依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该解释强调了虚拟点数与现实货币之间的换算,并没有解决实践中最普遍出现的争议,即重复投注所形成的流水是否应当算作赌资数额。普通地开设赌场犯罪的赌资计算以参赌的所有现金计算,不是每一次投注累计计算,如果采用累计投注金额计算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赌资,量刑会显著重于一般开设赌场。

在(2019)苏0621刑初227号判决书中,法官认为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虽然以累计的方式计算赌资数额量刑会显著高于一般开设赌场,但由于利用网络组织赌博,不拘于空间、地点的限制,组织者仅需要一个手机或一台电脑,就可以在短时间内立即纠集数百人进行赌博,且隐蔽性强,其危害性远大于普通的地面开设赌场行为,故累计计算的方式并无不当。

而在(2017)浙0203刑初850号号判决书中,辩护律师提出不宜将投注的数额简单相加作为赌资的数额,应以实际结算时的投入认定赌资数额更为合适,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依据投注点数计算出的赌资数额,系反复多次投注叠加的数字,存在重复计算问题,不能真实客观反映涉案赌资数额,应结合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赌博网站管理系统的相关数据等客观证据综合计算其输赢金额,作为赌资数额认定的依据。

由上述两案件可以看出,在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各地司法机关对于网络开设赌场赌资数额的计算方式并未达成一致。浙江允道律师事务所认为,虽然近年来国家对于网络犯罪严厉打击,但在入罪门槛、量刑标准等方面已然有所体现,不宜在事实认定上予以区别,辩护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仍应争取扣除重复累计的部分,降低当事人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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